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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22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层    次: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凯旋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街道一心街社区凯旋路3050号;

高新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德乡三佳社区学苑街219号;

长德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米沙子镇太平村委会;

泰来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景阳社区泰来街1485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按专业类录取的学生,大类培养期间,按照专业类收费标准收取;专业分流后,按照所学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按大类招生:

本科机械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智能制造工程、车辆工程)3500
本科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3500
本科工商管理类(市场营销、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3800
本科新闻传播学类(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6200

按专业招生:

本科汉语言文学3500
本科教育学3500
本科学前教育3500
本科生物工程3500
本科食品科学与工程3500
本科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3500
本科汽车服务工程(校企合作)7500
本科车辆工程3500
本科应用心理学3500
本科财务管理(校企合作)7000
本科市场营销3800
本科旅游管理3800
本科物流管理3800
本科数学与应用数学3800
本科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3800
本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校企合作)7500
本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23000
本科智能制造工程3800
本科人力资源管理3800
本科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4000
本科电子信息工程4400
本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400
本科数字媒体技术4400
本科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4400
本科自动化4400
本科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校企合作)7500
本科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23000
本科机器人工程4400
本科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4400
本科人工智能4400
本科英语4600
本科编辑出版学6200
本科动画(中外合作办学)23000
本科网络与新媒体6200
本科表演(校企合作)12000
本科服装设计与工程5400
本科服装与服饰设计5400
本科工艺美术5400
本科视觉传达设计5400
本科环境设计5400
本科美术学5400
专科(高职)现代物流管理3500
专科(高职)机电一体化技术6500
专科(高职)大数据与会计5500
专科(高职)电子商务6000
专科(高职)计算机应用技术4100
专科(高职)电气自动化技术6000
专科(高职)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6000
专科(高职)新能源汽车技术5500
专科(高职)空中乘务7000
专科(高职)服装与服饰设计5100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本科专业: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国家及学校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同时,我校设立校内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岗位等校内资助,结合静文奖学金等校外资助,全力保障考入我校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无特殊要求。学校公共外语开设英语、日语,其他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依据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我校执行国家及各省、市、区招生录取相关政策,投档比例按生源省份要求执行。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艺术类专业,符合投档条件的线上考生全部投档,按照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排序录取。

2.院校志愿: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类)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未录满的专业(类)计划录取征集志愿投档的考生。

3.专业(类)志愿:进档考生专业(类)确定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方式,专业(类)志愿无级差要求。学校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政策,录取以高考总分成绩排序,加分考生按加分后成绩排序。分数相同,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专业以文综、语文、外语、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专业以理综、数学、外语、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高职分类考试(对口升学)专业以综合、外语、数学、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未能满足专业(类)安排条件的考生,如服从专业(类)调剂,可调剂到同一投档单位中未录满专业(类),如不能满足空缺专业(类)录取条件的及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均予以退档。

所有专业(类)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类)志愿的考生。

空中乘务专业(高职专科)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毕业后若从事航空、高铁服务等相关工作,身体条件须符合该行业相关标准,请考生慎重报考。

4.高考改革省份按相关政策执行。若出现同分情况,以语文、数学、外语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皆相同,则“3+1+2”模式改革省份优先录取首选科目成绩高者;“3+3”模式改革省份取3门选考科目中分数最高的科目(最高分科目),优先录取最高分科目成绩高者。

5.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动画(中外合作办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如同一院校志愿(专业组)含两个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时,考生填报其中一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则视作该生同意调剂到该院校志愿(专业组)中其他未录满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6.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依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考生可通过登录我校网站查看),大类培养期间学生修读完成本学科大类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达到相关要求,工商管理类、新闻传播学类、设计学类、电子信息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机械类于第2学期末进行专业分流。学校提前公布专业类所含各专业分流计划,依据学生大类培养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及个人填报志愿进行专业分流,即以“成绩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分流后不足2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进行分流,学生可在其他专业进行选择。

按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参与专业分流。

7.艺术类专业(类)录取原则: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类)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成绩须通过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相应省控分数线,设置统考省份考生须通过该省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合格线。凡报考我校的吉林省对口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吉林省高职分类招生考试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文化课考试,文化课考试成绩须通过艺术类专业控制分数线,同时参加吉林省对口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艺术类(服装设计与工程方向)专业技能测试成绩。

我校组织表演专业校考省份,考生须取得我校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表演专业;非组织校考省份承认相关统考(联考)成绩。

动画(中外合作办学)及美术设计类专业承认各省、市、区美术设计类统考成绩。

进入投档分数线的艺术类考生按照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动画(中外合作办学)、美术设计类专业(类)及吉林省对口艺术类专业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100%;表演专业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100%。设置校考省份“专业课成绩”为我校相应专业校考成绩;其他省份“专业课成绩”为该省相应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吉林省对口艺术类“专业课成绩”为吉林省对口艺术类(服装设计与工程方向)专业技能测试成绩。

综合成绩相同时,设置校考省份优先录取相应专业校考成绩高者,其他省份优先录取相应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高者,吉林省对口艺术类优先录取对口艺术类(服装设计与工程方向)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执行,若无规定,艺术文类和艺术不分文理类参照本章程第十二条第3点中“文史类专业”执行;艺术理类参照本章程第十二条第3点中“理工类专业”执行;吉林省对口艺术类参照本章程第十二条第3点中“高职分类考试(对口升学)专业”执行;高考改革省份参照本章程第十二条第4点执行。无语种和单科成绩要求。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如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jlen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3050号

联系电话:0431-86908039

联 系 人:陈思民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