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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性质及办学地点

   第三条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并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学院位于西安东郊白鹿原上,占地面积500多亩,总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设施齐全。学院经过多年发展,专业学科建设独具特色,形成了以医学美容技术专业为龙头,医学技术、健康类专业为特色,管理类、经济类、工学类专业并举的特色专业体系。下设医学美容学院、医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3个二级学院,在校学生12000余人。医学美容技术、护理、中药学、口腔医学技术等专业被陕西省教育厅确立为“省级重点专业”,学院被陕西省教委批准为“西安市国际护理教学基地”。

院校名称: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院校代码:13737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 三年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办学地点:校址:西安市水安路30号  邮编:710038

电话:029—62283333 传真:029—62283331

学院网址:http://www.xahtxy.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学院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领导、招生处、教务处、党委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对招生工作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情况和组织管理及招生工作纪律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进档考生专业划分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九条  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我院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国家奖学金  8000元/人·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  3800元/人·年、2800元/人·年;

     第十五条  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发放一定报酬。

     第十六条  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高于12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八章  学生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由西安海棠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和经陕西省教育厅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执行国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