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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院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院全称: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英文名为Hu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简称湘警职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12601

第五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069号

第六条 学院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七条 学院2022年面向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和单独招生的考生)。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对象为湖南籍(学籍和户籍)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院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2022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收费标准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收费标准

580601

刑事侦查技术

5460元/年

440406

建筑消防技术

4600元/年

580604

司法信息安全

5460元/年

580504

司法警务

5460元/年

580501

刑事执行

5460元/年

520804

心理咨询

3200元/年

580503

行政执行

5460元/年

590206

行政管理

3500元/年

580401

法律事务

5460元/年

590205

公共事务管理

3500元/年

580402

法律文秘

5460元/年

590101

社会工作

3500元/年

580505

社区矫正

5460元/年

580603

司法鉴定技术

5460元/年

第九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800元-1000元/年。

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最终按湖南省发改委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章 招生工作组织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31-82693111、82693036

监督电话:0731-82693042

学院网站:http://www.hnsfjy.cn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069号 邮编:410131


章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和政治考察

第十二条 学院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行政执行、司法信息安全四个专业为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根据教育部、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除文化成绩上线外,还须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及政治考察。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工作。

第十四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报考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等部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身体条件外,按司法系统需求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肢体功能障碍,心理健康;

(2)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男性体重指数(单位:kg/㎡)在17.3—27.3之间,女性体重指数在17.1—25.7之间;

(3)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

(4)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5)嗅觉正常;

(6)血压正常:收缩压小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90毫米汞柱;

(7)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纹身;

(8)无《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中规定的各种疾病。

第十五条 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并合格,体能测试项目与合格标准见下表。以下四个项目中有三项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性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子

50米跑

9²2以内(含9²2)

1000米跑

4¢35²以内(含4¢35²)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定跳远

2.05米以上(含2.05米)

女子

50米跑

10²4以内(含10²4)

800米跑

4¢36²以内(含4¢36²)

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远

1.5米以上(含1.5米)

 

第十六条 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符合从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的要求,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考察合格。政治考察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考察不合格,不予录取:

(1)受过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治安拘留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

(4)有吸毒史的;

(5)被开除公职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工作的。

第十七条 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及政治考察的时间和地点以学院公告为准。


第七章 志愿填报

第十八条 考生必须在各省统一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报考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须在专科提前批填报志愿,报考学院普通专业须在普通专科批填报志愿。


第八章 录 取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实行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录取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普通专业安排在普通专科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相关规定确定学院的投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按考生的文化成绩和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六条 根据当前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实际需求,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0%。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七条 普通专业考生根据学院的学生管理模式和主要就业方向,除应符合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身体等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五官端正,体形匀称,心理健康;

(2)身体无残疾,无明显疤痕,无纹身;

(3)无传染性疾病及不能适应警体训练和警务化管理的其他疾病;

(4)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八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公布的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均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和湖南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组〔2020〕7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由学院负责推荐,实行双向选择。


第十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四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或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贫困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院不再组织高校助学贷款。

第三十八条 学院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多种渠道,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章 招生纪律

第三十九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一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22年招生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