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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高职招生章程(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10)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第三条  学院概况: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百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A档专业群立项建设单位。学院毗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镜泊湖AAAAA级国际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建校于1958年,前身是东北农学院牡丹江分院,系当时牡丹江地区唯一本科建制高等学校。学院占地126.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4.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5.02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15亿元,图书馆藏书80万册。学院设有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智慧农业系、食品药品工程系、动物科技系、机电工程系与人文艺术系七个系,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有各类社会急需的高职招生专业47个,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专业3个(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全日制在籍学生16516人。学院现有教职员工508人,其中副教授以上教师123人,双师素质教师303人,硕士、博士学位教师236人。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国家示范性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三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3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2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学院各招生类别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非高考改革省份,文理科均按照数、语、外单科成绩顺序进行录取;高考改革省份,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原则执行。若无成绩排序规则,依次按照数、语、外单科成绩顺序进行录取。“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文理科均按照数、语、外单科成绩顺序进行录取。

1、投档比例

按照各省招生考试院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省份模拟投档情况,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学院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数量情况对各省、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2、专业志愿的调剂

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学院生源所在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依据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对于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随机自动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处理。

3、招生专业体检要求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院专业培养要求,考生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体检标准。学院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4、外语语种:学院开设英语、俄语课程。

第十一条  “高本贯通”试点招生

1.招生计划:“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继续学习。

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农学(本科)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现代农业经济管理(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农林经济管理(本科)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畜牧兽医(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动物科学(本科)

2.考试录取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具体要求以每年“高本贯通”试点招生考试工作通知为准。

3.培养地点 “高本贯通”试点一般前三年在高职院校培养、后两年在本科院校培养。

4.学费标准 试点专业前3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2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8、6、4人间分别为600元、800元、1200元/年。黑龙江省学费为6000元/年;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山东省学费为4500元/年;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的考生学费为3500元/年。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奖助学金制度,按年发放,奖助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对特困生实行援助政策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院招生就业处取得联系,以便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网址:http://zsw.hnyjj.org.cn/),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院纪委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  学院通讯地址: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邮政编码: 157041

纪检监察电话:0453-6402067

招生咨询电话:0453-6402419、6402363、6402875

招生网址:http://zsw.hnyjj.org.cn/

招生咨询邮箱:nyjjzjc@126.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