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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校全称: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14256(国标),1277(江苏省代码)

第三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鲈乡南路1237号

第四条  层    次:高职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证书颁发:学生完成学业,各科成绩合格者,由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校简介: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位于美丽的苏州湾畔,是一所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高等专科学校,也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唯一一所独立办学的高等院校。学校现有教职工285名,高级职称79名。目前,学院现设有智慧财经学院(经济贸易系)、现代商务学院(管理工程系)、通信电子学院(通信与信息工程系)、智能制造学院(电气与电子工程系)、大数据与互联网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人文社科学院(基础课部、外语系、体育部),以及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教学机构。全日制在校生6000余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办事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各片区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片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宣传工作组成员由我校教职工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将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江苏省外考生如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含附加分)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则按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江苏省内考生如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则按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则按首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则按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则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决定考生预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我校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学费:文科专业4700元/学年,工科专业5300元/学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财政厅苏价费136号);住宿费:1200元/学年(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369号)。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等奖励资助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为特困生进行生活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为经济困难学生争取社会资助,帮助申请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贫困生资助覆盖率达100%。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鲈乡南路1237号

联系电话:0512-63118999、63110951、63118188

监督电话:0512-63119901

传    真:0512-63118777

邮政编码:215200

学校网址:http://www.szit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