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学校概况

鲁东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鲁东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鲁东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鲁东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为鲁东大学,代码为10451。

第六条 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为本科生、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鲁东大学设有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鲁东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生源省(区、市)人才需求和生源质量、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鲁东大学设有一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三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蔚山船舶与海洋学院,包含3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3个招生专业为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葡萄与葡萄酒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生源省(区、市)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投档比例的,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学校按招生计划的100%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六条 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剂,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根据生源省(区、市)规定不能确定考生位次时,在第一、二批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按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第三批高考改革省(市),依次按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仍不能确定先后次序时,综合考虑考生志愿顺序等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按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投档成绩、专业成绩均相同,按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确定先后次序。

对于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达线全部投档的批次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按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确定先后次序。

公费师范生、市级政府委托培养师范生等批次,生源省(区)对录取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运动员招生和免试招收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招生,按教育部规定和我校发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使用生源省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考生专业成绩/生源省专业统考满分)×生源省高考文化满分×70%+考生高考文化成绩×30%。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综合分、专业成绩均相同,按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确定先后次序。

第二十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录取时,认可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考生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无高考外语语种限制。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开设有俄语、日语公共外语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俄语、日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鲁东大学与美国布里奇波特大学合作举办。在校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取中英文双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录取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报考鲁东大学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录取结果,也可登陆鲁东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是否被鲁东大学录取。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要求,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鲁东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咨询电话为0535-6672791,电子邮箱为zs@ldu.edu.cn,鲁东大学本科招生网址为http://www.zs.ldu.edu.cn,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为0535-6672424,通讯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邮政编码为264025。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鲁东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