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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代码、办学层次、类型、地址。

学校名称: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

英文名称:Hunan Softwar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3925

办学层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体,高职专科为补充。

办学类型:民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学校地址:和平校区(老校区)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源路25号;九华校区(新校区)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15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省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本校招生制度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解决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室,确保学校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专业要求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相关校领导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详细招生计划请查阅学校2023年招生计划一览表或各省考试院印制的招生计划专辑。

第七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入学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九条 学校各类别、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五章 录取规则及毕业证发放

第十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要求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以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普通类专业按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考投档录取的政策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2023年我校艺术专业在湖南省招收本科美术类考生,专业成绩以省级统考成绩为准,学校不组织校考,录取规则按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同分考生,按生源省份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毕业证发放: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文凭。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延期;未经批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复查。凡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含教材费等)费用。所有收费按照湖南省发改委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为家庭贫困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31-52317588 ;52317589     

传   真:0731-52317588

监督电话:0731-52317569

学校网址:http://www.hnsoftedu.com/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统招本、专科招生工作,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