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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青岛滨海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滨海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与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青岛滨海学院  学校代码:10868

第五条 学校地址:1.青岛西海岸新区嘉陵江西路425号(小珠山校区)

                   2.青岛西海岸新区山川路1568号(大珠山校区)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招生工作。同时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监督全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学校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规划科学确定2024年招生计划规模,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2024年招生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2.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使用生源省统考(联考)成绩。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4年艺术类招生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在实行综合成绩的省份,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对应科类省级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于还没有实行综合成绩的省份,对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3.录取专业确定办法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且按照专业进行投档的省份,按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原则,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

其他省份,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清”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4.我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加分、降分录取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本科护理学、口腔医学、康复治疗学、专科护理专业要求无色弱、无色盲、无肢体残疾。

第十六条 本科英语、翻译专业限英语语种并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及格(如满分150分须90分)及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考生慎报;专科应用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专科应用日语专业限日语语种。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各专业招生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寄发通知书、登录学校网站查询等。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勤、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入学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青岛滨海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728687

纪检监督电话:0532-83150198

传真:0532-86728555

网址:https://zsb.qdbhu.edu.cn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滨海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