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学校概况

新疆警察学院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证新疆警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警察学院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进行,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新疆警察学院(学院代码:12734)。

第五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高职(专科),学制3年。

第七条 办学地址:

长沙路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108号)。

米东校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河乡开泰北路5428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新疆警察学院设立本年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新疆警察学院设立本年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本年度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新疆警察学院属公安类院校,区内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或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毕业年度招录需求情况核定,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办学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一条 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文件通知要求设置,按计划类别设置为:定向生源地公安机关就业和定向生源地铁路公安机关就业。

第十二条 专科层次治安管理专业设置部分面向移民管理部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招生计划,考生入学时需签署培养协议。毕业取得相应学历,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要求的,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录统一考试,达到分数线,顺序选择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提供的就业岗位,不允许选择报考其他公安岗位,不允许参加专升本考试。

第十三条 公安专业招生计划分男女设置,只有备注“招女生”的计划为女生计划,其余无备注的全部为男生计划。

第十四条 新疆警察学院按相关政策预留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计划。

第五章招生对象及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普通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户籍限制根据生源省(区、市)规定的公安院校报名资格执行;

7.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报考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定向招录培养计划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4.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6.普通高级中学应届毕业生;

7.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汉族,未婚;

8.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安机关涉密要害职位录用人民警察政治条件;

9.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10.不存在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回避情形。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按公安部、教育部及生源省(区、市)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具体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报考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的考生应符合第十六条的报考条件和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还需参加生源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考生录取后,签订定向招录培养协议方可报到入学。

第二十条 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高中毕业、学习成绩良好、未婚、年龄在16岁至22岁之间,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向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公安部批准(参加公安部组织的保送生考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可按保送生相关政策入学。

第二十一条报考非公安类专业(含五年一贯制)的考生无上述年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等条件限制,但需到户籍所在地进行政治考察(考察表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出)。

第六章录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按照专业性质分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二批次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招录。本科提前批次和专科提前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考生后续其他批次的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疆警察学院本科提前批、本科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专科提前批次执行生源省(区、市)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由生源省份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投档录取。其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按照国家教育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以及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以外,其他招生计划的录取原则:录取时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按照总分、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坚持公开信息、公平竞争、公正选才。

第二十六条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七章新生入学复查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疆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学院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入警就业面向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其他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除上述外还应有: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八章在校管理、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新疆警察学院不分专业类别全部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新疆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学生(不含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按程序选择岗位。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就业的,限报考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提供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法学、安全防范技术专业学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标准执行,标准为:本科学费5500元/每学年,专科学费3300元/每学年。

第三十五条 新疆警察学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英才”奖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育才”助学金、勤工助学、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绿色通道”、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新疆警察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院本年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本年度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学院纪检监察电话:0991-3190063。

第三十七条 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108号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传真):0991-3190001、3190109、3190108。

邮编:830013

学院网址:http://www.xjpcedu.cn

第三十八条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新疆警察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