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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

 教育部院校代码:13801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110号。

 毕业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对高职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对象

 招生计划: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统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并申报年度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额制定2024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招生专业:2024年开设36个招生专业,即林业技术、园艺技术、林草生态保护与修复、中草药栽培与加工技术、药品生物技术、茶叶生产与加工技术、茶艺与茶文化、环境工程技术、园林技术、园林工程技术、花卉生产与花艺、工程造价、古建筑工程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环境管理与评价、建筑室内设计、家具设计与制造、艺术设计、艺术教育、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云计算技术应用、信息安全技术应用、物联网应用技术、大数据与会计、木业智能装备应用技术、移动应用开发、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森林生态旅游与康养、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现代物流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技术

第十 招生对象:2024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单独招生及“3+2”中高职分段制转段考核的中职毕业生(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办编制的招生计划文件)。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招生录取实施“阳光工程”,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无专业志愿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 身体条件: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 性别比例:男女性别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相关专业要求

1.湖北省乡村振兴(原精准扶贫)计划只招收湖北省扶贫办建档立卡的家庭子女,经湖北招生信息网信息公示“2024年湖北省高职院校乡村振兴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可填报乡村振兴(原精准扶贫)计划专业志愿也可填报其他专业志愿。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以下专业志愿的考生:工业机器人技术(中合作办学)。

3.森林草原防火技术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男女不限,男生净身高170CM以上,女生净身高160CM以上,身体健康、无色弱色盲、五官端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 学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普通类专业5000元/年·人;艺术类专业(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6500元/年·人。

十八 学生奖助贷: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的资助体系。

十九 学校对新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申请学费缓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二十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凡发现有复查不合格弄虚作假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hb-green.com

联系电话:(027)59816699、59816688、59701122、59701133

18071047036(郑老师)13707130558(崔老师)

QQ咨询: 800151558   

第二十 乘车路线:乘坐武汉地铁7号线至纸坊大街站E出口可直达学校。
   第二十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委托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